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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五一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市海淀区五一小学(邮政编码:100039
    学校地址:本校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127
         北校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123
    晋元庄校区:北京市海淀区八角东路12号建西苑中里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一校三址,占地面积7.5万平方米。学校有100多个教学班,260余名教师,4000多名学生。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健康保证,促进学生全面、主动、个性化发展,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办学理念: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
    核心价值观:一切为了学生的幸福成长
    信念:幸福始于素养,基础成就未来!
    办学目标:把五一小学建设成为特色彰显的温馨型、开放性、国际化的品牌学校。
    育人目标:培养健康活力有朝气,兴趣广泛有才气、思维灵动有睿气的幸福少年。
    校风:崇礼诚信求真创新
    教风:严爱善育敬业笃行
    学风:乐学善思博识、体悟
    学校精神:务本求实锐意进取开放融通
    教师形象:文雅大方笃爱至真博学睿智
    学生气质:阳光自信聪慧率真博才多艺
    校园标准色:红黄蓝三原色——我们的教育就是要为每一个孩子多彩的未来奠定最基础的颜色。
    校训:弘道仰正日新其德
    校徽:
    设计说明
    绚烂多彩、生机勃勃、蕴蓄饱满的能量与希望——这是五一小学的校徽。它以“5”“1”为基础元素,既像一颗萌芽的种子,又像一条多彩的绸带,又如彩凤展翅,扶摇直上,载着卓越发展的美好愿望,直贯苍穹,翱翔世界。
    校歌:《五一育人的摇篮》
    学校形象设计:人本管理
    温馨校园
    魅力教师
    多彩课程
    活力课堂
    行动德育
    阳光学子
    第六条 五月一日为学校校庆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人事管理决定权:有权向教委提名副校长;任免学校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财产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的局部基建项目,并在法律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奖惩处理权:设立校长奖励基金,有权对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提出奖励,对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和出现重大事故者提出处罚意见。
    (五)课程设置实施权:学校课程规划审议权;参与校本课程开发的决策权;学校课程社群的领导权;相关教师的聘用权;教师课程实施的监控和督导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讨论,校长决策。校务委员会由行政干部、教师、家长、学生代表及社会人士组成。
    第九条 学校设人力资源与学校发展规划部、科学课程建设部、学生教育部和生活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干部均由校长聘任,履行相应职责,对校长和学校负责。
    第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党委的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保障监督其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任务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九)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程序:
    (一)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普通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5%,中层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师、青年教师、班主任、骨干教师、年级主任、教研组长、后勤人员应占适当比例。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回复制度。提案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年级组名义集体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严格对提案进行审议、登记、监督落实、反馈。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二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未来发展需要,校长引领广大干部教师不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改革,进而不断丰富和实践学校“奠基教育”理念。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一节 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德育纲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向学生进行爱国教育、理想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常规养成教育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德育研究会为统领,结合时代发展和小学生心理特点,探索不但适合且能促进学生内在潜质的德育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德育实效性。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德、全程育德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德育工作网络,探索学科德育、班队会、社会大课堂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德育有效途径。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积极开发德育校本课程,形成特色。
    第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负责对班集体的组织、教育和指导工作。塑造学生完整人格的同时,重视每一个个体的差异,并提供最适合的教育,注重创建积极向上、符合时代要求的班级文化,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班级建设中找到闪光的位置。
    第十八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建立校级少先队大队,设立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等校级社团,并按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文件配备大、中队辅导员,定期召开少代会,民主选举队干部。通过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增强少先队员的国家意识、科学意识、审美意识和劳动意识。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建立健全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二十条 学校密切与社区及友邻单位的联系,努力发挥社会教育资源优势,建立校外教育基地,拓宽教育渠道。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重大节日、纪念日的教育作用。充分利用升旗仪式、入队仪式、校庆日以及入学和毕业典礼等契机,对学生进行全方位教育。
    第二节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差异、因材施教,激发学习兴趣,养成学习习惯,培养学习能力,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依据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创造性地制定不同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力求显现任务的链接及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标准,合理规划三级课程体系建设,开齐、开足、保质,管理好每一门课程,上好每节课,并根据学生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教师特长,挖掘校内外教育资源,开发特色课程,建设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科研兴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制,倡导将科研与课堂教学实践紧密结合,积极组织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申报,鼓励教师带题授课,并扎实有序地开展课题研究,组织科研专题交流活动,积极梳理、推广优秀成果,凸显教育科研的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建立由教研部门、年级组、教研组组成的三级管理监控体系,落实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教研、评价、反思等常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行政人员听评课制度和教师互相听评课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各学科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严格落实减负提质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管理机制,落实组织保障制度机制,通过体育课、体育活动、体育社团等多种途径促进学生体质健康,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遵循“普及与特色共进”的原则,注重体育特色发展和竞技水平提升,加强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依据学生运动技能等级评估,鼓励每个学生熟练掌握五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制定校园足球,校园篮球,冰雪,武术等发展计划,深入推进学校体育特色建设,引导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全面增强学生体质。
    第三十条 加强美育教育,遵循“以艺育德、以艺启智,提高学生审美能力和综合素养”的艺术教育工作目标,站在培育人、陶冶人、发展人的高度,开发美育校本课程、开展艺术实践活动,并将艺术学习成效评估纳入学校整体评价之中。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聘用教职工,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档案。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有步骤地对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严格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认真组织实施,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校文化建设需要,整体规划校园建设,不断完善各种教育设施,有计划地美化、绿化、净化校园,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逐渐形成五一小学独特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的方针使用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法接受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适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落实平安校园建设,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保安员管理工作,并配备齐全物防装备。 牢固树立校园无小事,人人管安全的责任意识。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定期向学生进行各种类型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实践演习,加强反恐安全教育及反恐演练。提高师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培养师生自救互救的能力,组织师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第四十四条 加强校园设施、房屋安全、综合治保和校园技防设施管理及建设,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制度和相应的责任条例,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形成校长、食品安全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三级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堂食品采购、加工、制售的操作流程,切实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
    第四十六条 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征求属地相关部门(例如派出所、消防支队、交通支队等)意见进行修订,同时学校联合属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加大对涉及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协作机制和学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师是学校的主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采取正当方式向学校领导反映。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二)教师有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参与科研的权利。
    (三)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具体工作补充内容,依法建立校内救济制度,明确学校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依法行使教育职责。
    (二)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服从学校安排,以大局和集体利益为重
    (三)以“师德高尚、业务精通、求实创新”为努力方向,严谨治学,树立优良教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课程建设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争做魅力教师,打造活力课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评价方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学生,促进其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五)教师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其它职工的义务可参照教师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
    (一)对完成岗位职责中成绩优异,或对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其中表现突出的向上级部门推荐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对违反师德要求,不尊重学生人格,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甚至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的,按其情节轻重及后果进行惩罚,其中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报上级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条学校结合教师成长发展的需要,对教师进行分层培养。通过制定和落实教师个人发展规划提升教师综合素养,努力培养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优秀教师;通过“师徒结对”、“双培养”、“名师工作室”、“志勤学院”等形式,打造特色教师团队。
    第五十一条学校不断建立健全教师发展性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和凝聚作用。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努力成为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完成小学规定的学业,考试合格者,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校纪校规严格要求自己。
    (二)通过学生形象设计与实践,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搭设平台,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举办学生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国学节、戏剧节、读书节、英语节和校内外实践活动,发展学生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激励性评价机制(幸福星光评价制度),不断探索恰当的评价方式,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五十九条 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对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做出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不断发展、完善学校保障制度体系。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之后公布并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充分履行法律义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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